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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教学工作条例(试行)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7日 点击数:2830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条例(试行)

第一章    

为适应高职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加强教学管理,充分发挥教师在整个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作用,进一步促进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切实提高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质量,保证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第一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行。

第二条  敬业爱生。忠诚人民教育事业,树立崇高职业理想,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己任。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损害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教书育人。坚持育人为本,立德树人。遵循教育规律,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个性,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不拒绝学生的合理要求。不得从事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

第四条  严谨治学。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维护学术自由和学术尊严。诚实守信,力戒浮躁。坚决抵制学术失范和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服务社会。勇担社会责任,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人类进步服务。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主动参与社会实践,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坚决反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六条  为人师表。学为人师,行为世范。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自觉抵制有损教师职业声誉的行为。

第三章  任课条件

第一条  主讲教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2.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

3.原则上具有普通高等学校硕士及以上学位;

4.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和教育教学技能技巧,懂得职业教育规律,掌握先进的教学方法,能够使用现代化教学设备和手段进行教学;

5.专业课任课教师应经过相应的专业技能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满足相应岗位的技能要求;

6.按照拟开课程课程标准的要求,较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熟悉教材内容、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书及其他参考资料,完成教材所附的全部习题;

7.新教师和新调入教师任课前应由教研室组织试讲,经评定能胜任教学工作后,经系(部)领导审议,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任课。

第二条  教师开设新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主讲教师的条件,一般应具有讲师以上教师职称或中级以上其他技术职称;

2.教师对该学科或专业领域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做过较系统的研究工作,积累有相当数量的参考资料,或发表过有影响的论文或著作;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毕业,或进修过同类课程;

4.提出较详细的课程标准和教学实施方案;

5.编写出较详尽的讲授提纲;

6.经过系(部)教研室组织的试讲。

开新课程的教师应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填写新开课程审批表,教研室组织审查新课的课程标准、教材和实施方案,确定具备开新课的基本条件,经系(部)主任批准后交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一门课由两名以上教师主讲时,均要建立课程教学小组,教学组长及课程主讲教师必须对教学质量负责。教学小组由教研室领导。

第四条  因教学工作需要,系(部)欲聘请校内或校外人员承担本部门的课程主讲任务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规范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

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时,应根据教育部的原则意见和我校的具体实施意见及要求,由系(部)主持制订人才培养方案,经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审议,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执行。

人才培养方案要符合高职教学基本规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又要根据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新发展,适时进行调整和修订。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改动。必须变动时,应由系(部)主任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后,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二条  各门课程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进行教学活动。任课教师应熟悉人才培养方案,了解本门课程在专业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了解课程的教学时数、学时分配等,以掌握授课的深度和广度,调整优化教学内容。

第五章  课程标准

第一条  课程标准是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具体规定课程的性质、目标、内容框架、教学实施以及考核评价建议,体现该课程期望学生达到的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基本要求,它是课程教材选编、教学实施、教学评价的基本依据。

课程标准由教研室集体讨论制定,系(部)主任批准,并报教务处备案。课程标准在执行中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由教研室提出,系(部)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的规定,合理组织教学工作。

第六章  授课计划

第一条  授课计划是教学内容、教学方式和教学进度的具体安排,是完成课程标准要求的基本保证,是各门课程组织教学的具体计划。

主讲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教学进程表,全面安排理论和实践等教学环节的学时、进度和教学要求,认真制定授课计划,经系(部)主任批准后执行,并在学期开始后一周内交教研室、系(部)、教务处各一份备查。

多人同任一门课程时,共同制定和使用同一授课计划。

第二条  任课教师在执行授课计划时,不得随意变动,需变动时要经教研室、系主任同意。教师所在系(部)教学管理部门要检查授课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七章    

第一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选用教材,由系(部)主任审定后报教务处,教材选定后不得随意更换。

第二条  自编教材应贯彻少而精的原则,鼓励编写能够反映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新技术、新工艺、体现高职特色、针对学生实际水平的教材和讲义。

第八章    

第一条  备课是教学环节中重要的一环,是圆满完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质量的前提。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和授课计划的安排,结合高职学生实际,从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高素质技能型专门人才的高度去认真备课。

第二条  教师应在课程标准和授课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学生实际,并学习省内外国家和省级示范院校的国家级、省级精品课程录像、精品资源共享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等优质教学资源,对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设备、板书设计、小结及思考题、作业的布置等进行通盘考虑,明确教学重点、难点,分清主次,认真编写教案和讲稿。

第三条  教师要根据专业特点、教学内容和现代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研究设计最佳教学方案,实行工学交替、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等教学模式;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融“教、学、做”为一体,注重学生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积极使用多媒体教学技术等现代化教学手段,使直观教学与抽象思维相结合,扩大教学信息量,突出高职教学特色。

第四条  除教师个人钻研备课外,教学小组要坚持集体备课制度,集思广益,取长补短,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

第五条  开课前任课教师应至少完成该学期1/3的教案和讲稿。新任课的教师必须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全面掌握所开课程的基本内容,讲课前写出全部的教案和讲稿,教研室主任负责检查备课情况。

第九章  课堂教学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形式,是决定教学质量的关键。课堂教学中的实践教学部分,参见第十章实践教学。

第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授课计划规定的内容和进度进行教学,不能任意增减课时和随意变动教学内容。

第三条  教师在开课前应深入研究课程标准及教材,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向学生传授该课程的知识和技能。努力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全面培养学生能力。在保证课程标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反映行业发展的动态,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注意加强学生学习方法的研究和学习过程中实践环节的组织,如课堂讨论、社会实践等。

第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课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课。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调课、代课、停课,如有特殊情况按《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关于教师调课、代课、临时停课和补课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举止文明、衣着整洁;上课时应做到普通话清晰流畅,板书清楚规范,课堂时间分配恰当。对待学生要热心、耐心,一视同仁。教师一般应站立讲课(年龄较大、身体不好或其他特殊原因者除外)。上课时应关闭所有通讯设备。

第十章  实践教学

第一条  实践教学包括实验、实习、实训、制作、社会调查、课程设计、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环节。实践教学是高等职业教育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重点培养学生的技术应用能力和职业素质,获得生产、建设、管理和服务知识,提高独立工作能力,为参加实际工作奠定基础。加强实践教学,实现学校与社会用人部门结合、师生与实际劳动结合、理论与实践结合的人才培养途径是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特征之一。

第二条  实践教学活动开始前应根据学校的相关要求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制订出实践教学课程标准和实施方案,对实践教学的目的、内容、形式、地点、日程安排、指导教师、经费预算、考核办法等做出具体要求。

第三条  有实践教学任务的专业,系(部)和实验室应根据课程标准的要求,开设教学实践,编写实践指导书。单独设置的实践课程,应编写或选定实践教材。应当吸取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践内容,减少演示性、验证性实验,积极开设工艺性、设计性和综合性实验和实训。改革教学方法,努力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第四条  指导实践的教师必须进行预实践,经系(部)考核符合教学要求,方可指导实践。实践前,应检查实践仪器、设备,实践中应向学生讲解本实践与相应理论课教学的联系,严格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未经预习或未写出预习报告的学生,不准进行实践。应对学生进行正确操作与安全教育,培养学生严肃、严谨的科学作风,对不符合预定要求的数据,要帮助学生分析原因,避免盲目拼凑实验结果。实践后认真批改实践报告,对不符合要求者应退回重做。对缺做实践超过规定数量的1/3者(或实践未通过者),也应取消其该课程的考试资格,若为单独设置的实践成绩应以零分计。

第五条  实习包括认知实习、教学实习、专业实习、顶岗实习和社会调查等;实训包括课程实训、专业实训、毕业实训和社会实践等。指导实习、实训的教师要根据实习、实训课程标准要求和实习、实训单位的具体情况,拟定实习、实训计划,并报学校审批。

第六条  指导实习、实训的教师负责组织和指导学生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实习、实训任务,指导学生收集各类所需资料,掌握实习、实训进度。对学生全面负责,严格管理,教育学生遵守纪律,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做好学生实习、实训成绩考核评定工作,指导教师应按实习、实训课程标准要求,根据学生在实习、实训过程中的实际知识和技能水平、实习日记、作业、报告的质量及表现,综合评定成绩。同时应做好实习、实训工作书面总结,经系(部)主任审阅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八条  凡是实习、实训条件较好,工作负责,要求严格合理的实习、实训点要尽量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签订相关协议,以保证长期技能培养的需要。各系(部)要经常与实习、实训单位取得联系,促进多方面的协作,密切双方关系。

第九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教师组织学生进行计算机实践、利用语言实验室上课、观看教学录像等,应在课前落实好上课场所,与有关工作人员一起检查、熟悉教学设备的性能,在教学过程中不得离开现场,以确保教学质量和使用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与上述教学活动有关的单位,应热情服务,合理安排。

第十条  对课堂教学中的实践环节,如写作、习题、语言训练、技能训练等,任课教师不得以课堂讲授取而代之,随意减少其课时,应和其他教学环节统筹安排,认真准备,精心组织,坚持现场指导,努力扩大教学效果。

第十一条  顶岗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是人才培养方案中的重要内容。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指导教师职责,制定成绩评定标准。评定成绩时要严格按标准进行,并经答辩或鉴定小组讨论确定。顶岗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按照《学生顶岗实习管理规定》和《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习题课

习题课的任务是通过典型例题帮助学生深入理解所学理论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教师要精选习题,每个习题有明确的目的和要求,并要注意习题的概念性、典型性和综合性。

第十二章    

第一条  为配合课堂讲授,培养学生掌握正确的思维方法和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每门课程均应依据课程标准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布置相应的作业(包括思考题),并根据课程的性质与特点,为学生开列必读的书目。

第二条  教师要及时认真批改作业,并做到全批全改。

第三条  学生平时作业的完成,应作为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考核依据之一。

第四条  教研室主任应及时抽查学生的作业本,以了解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十三章  辅导答疑

第一条  辅导答疑是教学过程的辅助环节,其重点是帮助学生解决学习中的疑难问题,改进学习方法和思维方法,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二条  辅导答疑活动可以采取个别答疑和集中答疑等方式,教师应向学生宣布辅导答疑的时间和地点,每周至少辅导答疑一次。教师应向学生宣布联系方式,做到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

第十四章    

第一条  考核是督促学生进一步复习巩固所学课程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检验分析学生学习质量和教学效果的重要环节。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开设的所有课程都要对学生进行考核。

第二条  考核可分考试、考查及实践技能考核、岗位技能考核等多种形式。考试可以采取笔试(开、闭卷),考查可以采用口试、口笔试兼用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查课不列入期末考试,考查一般在期末考试前三周内完成,由任课教师利用授课学时完成。鼓励教师进行考试方式改革,教师可针对课程的性质和特点结合课改选择适当的考核办法。但要经所在系(部)同意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三条  考试命题的内容应以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为依据,要涵盖学期课程的全部内容,符合教学基本要求,兼顾概念、理解、应用、分析、综合、评价六类学习内容,命题应注意难易程度的合理搭配,要有良好的区分度,以利甄别出学生的成绩等级和客观地反映学生知识能力方面存在的差别。

第四条  考试命题由教研室负责组织拟定,要改变单纯凭经验命题的方法,逐步实现考试的科学化和现代化,有题库的课程应从题库出题,没有题库的则要求必须出AB两套题量和难易程度大致相同的试题。试题的份量一般以90分钟为适量。考试时间需在命题时确定,一般不得在考试过程中临时更改。

第五条  教师一律用标准考试纸出题,试题需经系(部)教研室负责人、系(部)主任认真审定签字后,连同评分标准在考试前两周由系(部)教学秘书统一送交教务处。考试如不在期末考期进行,系(部)秘书需将试题及评分标准在考试前一周送到教务处。由教务处选定一套为考试用,另一套封存备用。

第六条  考试成绩评定要公正、客观,每次考试都要制定明确的评分标准,评分要严格参照评分标准,不应受评分者的兴趣、爱好、情绪等因素影响,争取评分结果有较好的信度。

第七条  考试(核)阅卷一般应采用教研室流水阅卷制,并由教研室负责人、系(部)主任、教务处负责抽查阅卷评分情况。

第八条  课程成绩的构成可包括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也可由教师根据授课内容、课改情况自行确定学生总成绩,其各自所占的比例另定。平时成绩的考核包括平时听课、出勤、提问、作业、实验、实习、实训、课堂讨论、平时测验等。

第九条  考试日程由教务处在考试前两周公布,任课教师和监考人员不得随意变更考试日程、时间和地点。

第十条  考前答疑、监考及考场纪律、评分标准、成绩分析等,要严格执行学校有关考试考查的规定。

第十五章  教学总结

第一条  教学总结是任课教师在完成一轮教学任务后,对教学过程的自我总结与评价。通过教学总结,既可以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又可以为教学检查、评估工作提供依据,使学院及时掌握教学运行状况。

第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在学期期末对教学过程做出总结,并经教研室负责人审查后分别报送系(部)及教研室存档,总结内容包括人才培养方案完成情况、教学研究、日常教学、学生考核、试题分析、考试改革等情况的分析与总结。

第三条  各系(部)每学期期末都应召开教学工作总结会议,集体讨论总结学期教学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下一学期需改进的措施。

第十六章  教师考核和教学检查

第一条  教师教学工作考核主要有两种形式,即年终考核和学年评教活动。考核教师教学工作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内容,着重考核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成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学水平。

第二条  教师应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接受同行教师及学生等方面的评教,努力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对在教书育人、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或集体,经学校评定,按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和表彰。对其中成绩特别显著者,由学校推荐申报省(部)级或国家级奖励。

第四条  凡诸如擅自停、调课或私自请人代课,上课迟到、提前下课,监考不负责,泄露考题,随意更改考试成绩等行为,均以教学事故论处。

第五条  经教学检查发现或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极差的教师,必须限期改进,否则将其调离教学岗位。

第六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鉴定、考核、奖励、处分,均应归入教师本人业务档案。

第十七章  教学研究和教学改革

第一条  教学研究是教师必须进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对于改进教学内容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加强专业建设、推进教学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各系(部)应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高职的教学研究工作。

第二条  进行教学改革是教师经常性的任务之一,教师在认真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应致力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及教学手段等方面的改革,努力完成学院、系(部)和教研室交给的教学改革任务。

第三条  教师应根据学院人才培养的模式,不断更新教学思想观念,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和研究,探索素质教育新途径,注重学生综合能力培养和学生的个性发展。开展教学内容、方法、手段的研究,掌握教学规律,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各系(部)应根据实际情况,经常安排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研讨活动,有计划地组织教师进修或自修专业课程、教育学、教学法等知识内容,提高教师业务水平。

第十八章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廊坊燕京职业技术学院

二○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